第一章 總 則
第一章 本團體的名稱為中國物理學會,英文名The Chinese Physical Society,簡稱CPS。
第二條 中國物理學會是全國物理學工作者自愿組成依法登記成立的學術性、公益性法人社會團體,是發展我國物理學科技事業的重要社會力量。
第三條 本 會宗旨:團結組織我國物理學工作者,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公德,堅持民主辦會原則,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方針,充分發揚學術民 主,開展學術上的自由討論;提倡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和優良學風;弘揚“尊重知識,尊重人才”的風尚,積極倡導“獻身、創 新、求實、協作”的精神;促進物理學和有關科學技術的繁榮和發展,促進物理學和有關科學技術的普及和推廣,促進科技人才的成長和提高,促進物理學和有關科 學技術與經濟的結合,為提高整個中華民族的科學文化水平,為把我國建設成為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會主義國家做出貢獻。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國科學技術協會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國家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會址北京市海淀區中關村南三街8號中國科學院物理研究所院內,郵政編碼為100080。
第二章 業 務 范 圍
第六條 本會業務范圍是圍繞物理學科及相關學科開展以下活動:
1. 開展國內外學術交流,促進物理學科的發展;
2. 普及物理學和有關科學技術知識,傳播科學精神、思想和方法,推廣先進技術;
3. 編輯、出版、發行物理書籍報刊及相關的音像制品;
4. 反映物理學工作者的意見和要求, 維護物理學工作者的合法權益, 組織物理學工作者參與國家科技政策、 科技發展戰略、 有關法律法規的制定和國家事務的科技決策工作;
5. 舉薦人才,表彰、獎勵在科技活動中取得優秀成績的會員和物理學工作者;
6. 對國家經濟建設中的重大決策進行科學論證和科技咨詢,提出政策建議;
7. 接受委托承擔科技項目評估、科技成果鑒定、技術職務資格評審,組織、舉辦科技展覽,科技文獻和標準的編審,提供技術咨詢和技術服務;
8. 促進民間國際科技合作;
9. 認定會員資格,開展對會員和物理人員的繼續教育和培訓工作;
10. 舉辦為會員服務的事業和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有個人會員、團體會員、外籍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個人會員
1. 擁護本會章程;
2. 有加入本會的意愿;
3. 助研、講師、工程師及同等技術職稱以上、從事物理教學、研究及其應用的物理學工作者;
4. 取得碩士學位以上的物理學工作者;
5. 高等院校本科畢業,從事物理研究、教學、生產技術工作五年以上,且在科研、教學、生產上取得一定成就的物理學工作者。中學物理教師,雖未經大學本科畢業,但已從事物理教學十年以上,有較高教學水平者;
6. 熱心物理學發展,有一定專業知識,積極支持本會發展的有關部門的管理干部;有條件時,經理事會同意,也可吸收學生會員和接納高級(資深或終身)會員。
(二)團體會員
與物理學科有關,具有一定數量科技人員,并愿意參加學會有關活動,支持學會工作的科研、教學、生產、設計等企、事業單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有關學術性社會團體。
本會與團體會員建立業務聯系和互相支持關系。
(三)外籍會員
在學術上有較高成就,對我國友好,并愿意與我會聯系、交往和合作的外籍科技工作
者。接納外籍會員要報中國科協審查備案。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1. 提交入會申請書;
2. 經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機構審核討論通過;
3. 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4. 外籍會員需報中國科協備案。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 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 參加本會舉辦的學術活動和其他活動;
3. 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優先取得與本身業務有關的本會學術資料;
4. 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5. 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1. 執行本會決議;
2. 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3. 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4. 按規定繳納會費;
5. 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并交回會員證;
會員無故兩年不繳納會費與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一經發現,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 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每四年舉行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召開時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中國科協審查并經民政部批準 同意。但提前或延期最長不超過一年。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由省、市、自治區等地方學會和分會、專業委員會推選的代表,上屆理事會理事和特邀代表組成。全國會員 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1. 制定工作方針和任務;
2. 審議批準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3. 審議學會經費收支情況;
4. 制定、修改章程;
5. 選舉新的理事會;
6. 舉行學術活動。
第十五條 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原則上須有半數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理事會是在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領導機構;理事會理事應在充分醞釀、民主協商基礎上,采用無記名等額(或差額)投票選舉產生。
理事人選應是學術上有成就、學風正派、熱心學會工作的科學家、專家和科學、教育工作者,以及熱心和支持學會工作并從事物理學科組織工作的管理工作者。理事會組成要體現老、中、青結合,理事要認真履行自己的職責。理事當選時一般不超過70歲。
理事會人數約100人左右。理事會成員每屆更新不少于三分之一。不得兼任中國科協其他學會理事長職務。
第十七條 理事會會議每一至二年舉行一次,經常務理事會決定,由理事長召集;也可采取通訊方式。理事會原則上須有半數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出席人數不到2/3時,其余理事以通訊方式征求意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1. 執行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2. 制定學會活動計劃;
3. 領導本會各機構及專業委員會開展工作,指導和協助地方學會的工作;
4. 制定、完善財務管理制度,并監督其執行情況;
5. 召開下屆全國會員代表大會;
6.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7.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8. 審定學會工作年度計劃和其他重要工作計劃。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9. 推薦優秀學術論文和著作,優秀科普作品,建議國家或中國科協或所在單位給予獎勵;
10.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采取無記名投票選舉理事長、副理事長、
秘書長及常務理事若干人組成。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負責行使理事會的職責,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常務理事兼任職務不超過兩個學會。
常務理事會原則上須有半數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
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 本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2. 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3. 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秘書長兼職情況下,可聘任專職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
4.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一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中國科協審查并經國家民政部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二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四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代表表決通過,報中國科協審查并經國家民政部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三條 本會理事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必要時亦可由常務理事會決定副理事長
或秘書長為法定代表人。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條 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1.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2. 檢查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3. 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1.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2.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3.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4. 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5.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六條 對本會有重大貢獻的著名專家、學者,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決定,可授予榮譽稱號,或聘請擔任學會的名譽職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七條 本會經費來源:
1. 會費;
2. 單位、團體及個人的資助和捐贈;
3. 政府資助;
4. 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舉辦各種企業、事業和科技咨詢及科技展覽等活動或服務的
收入;
5. 學會基金;
6. 其他合法收入。
本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二十八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二十九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一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國家民政部和中國科協的財務審計。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二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日內,經中國科協審查同意,并報國家民政部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三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中國科協審查同意。
第三十四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本會經國家民政部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三十五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中國科協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中國科協和國家民政部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修改草案經1999年5月10日第七屆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自國家民政部核準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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